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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5〕5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坛、溧阳市安监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省局“三项监管”(苏安监〔2015〕70号)工作要求,现将《常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分别于5月28日前和10月底将专家“会诊”方案和专家“会诊”总结报市安监局。

    联系人:蔡红军  电话:85683115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常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江苏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监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细排查、严督办、求实效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排查隐患、企业整改治理、部门督促落实”的方式,组成专家组逐个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治、整合、关闭等措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全面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为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辖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必须在底前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地下岩盐开采)的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分类汇总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企业按照“五到位”要求整改治理,对完成的隐患治理进行销案,未完成治理的要制定防范措施,加强跟踪督导。

    二、会诊时间和措施

    2015年4月至12月,其中露天矿山会诊时间不少于一天,地下岩盐开采会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天。

    (一)动员和准备阶段(即日起至5月20日)。各辖市要深入矿山一线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明确专家“会诊”工作的方法、步骤和要求,对所有非煤矿山和正在新、改扩建的矿山项目均纳入“会诊”范围。5月25日前,各辖市安监局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表”上报市局,并根据市局的专家“会诊”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会诊”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0日至9月20日)。各辖市安监局指导专家组按照先露天矿山后地下岩盐开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形成专家“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根据专家提供的“会诊”报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调查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治理、问题整改和事故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三)整改落实阶段(9月20日至10月20日)。各非煤矿山企业在接到“会诊”报告和整治建议及安监部门下达执法文书后,制定整改时间,逐条逐项,积极整改落实。各辖市安监局对矿山落实整改情况组织检查,对整改到位的作销案处理;整改不彻底,依然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说明情况,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落实整改计划;监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办,直至销案。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底前)。各辖市安监局在完成一轮专家“会诊”工作后,要及时总结阶段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形成专家“会诊”工作报告和专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三、专家“会诊”的组成要求

    (一)各辖市安监局从市、辖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专业涵盖采矿、机电、爆破、安全等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组人数不应少于3人,专家组组长由市级专家担任。

    (二)专家“会诊”组应当根据各企业的生产特点,突出重大危险源、点以及事故多发环节和隐患常见部位展开排查,应当采用查阅图纸资料和勘查现场等方式,并对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操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试,确保准确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实状况,“会诊”内容参照《江苏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检查表》(附件2),会诊结束后由专家组长对每座矿山编制会诊报告(报告要求详见省局专家会诊监管工作方案),会诊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市安监局、辖市安监局和企业留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实施。各辖市安监局要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会诊”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对长期停产、停建的企业原则上做好登记,通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停供火工品和生产用电;对因受当前市场影响临时停产、停建的企业,要按照本次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恢复生产、建设前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严格复工复产验收。

    (二)统筹安排,落实专家“会诊”经费。各辖市安监局要争取将专家“会诊”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财务专项经费。专家“会诊”工作结束后,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和确定的支付方式向专家组支付“会诊”费用。

    (三)加强督查,推动隐患整改落实。各辖市安监局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按照专家“会诊”报告和整改建议按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取缔关闭。市安监局将组织对全市专家“会诊”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严格专家会诊纪律,注重创新实践。参加“会诊”专家必须高度负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本次会诊谋取私利,通过会诊切实找准、查清矿山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辖市安监局要把专家“会诊”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六打六治”和汛期安全生产等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提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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