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工作部署,决定于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现将《全市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全市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常安〔2015〕22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5〕180号)要求,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全市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防止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专项行动重点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范围是近年来列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石英砂制品、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皮革箱包制鞋、电子产品制造、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八大行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来,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重点解决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检测、不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违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突出问题。
三、自查、督查重点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是否按规定签订职业卫生法定事项告知承诺书和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4.是否按规定向属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是否按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开展定期检测,并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情况进行整改;
6.是否遵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是否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7.是否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8.是否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9.是否开展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
10.是否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识;
11.是否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是否转嫁职业病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3.是否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妥善安置。
四、时间安排
(一)发动部署阶段(9月10日前)各地梳理分析本辖区列入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序时进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列入专项行动的重点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对照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查整改阶段(10月11日—11月底)。各辖市、区安监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各辖市、区认真总结提炼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剖析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职业病防治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因素,对做好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找准对策、提出思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市安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各辖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针对本辖市、区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本年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行动。
(二)科学安排,统筹推进。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其他专项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要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把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行动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各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相融合,做到相互促进、协调推进。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各辖市、区安监局要组织专门力量,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真正查清职业卫生现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检测数据严重超标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有毒有害因素浓(强)度仍严重超标的一律不得复产。努力降低企业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提高专项行动的工作实效。
根据市安委会通知要求,请各辖市、区安监局于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每半月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袁坷 联系电话:0519-85683120
邮箱:172876396@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