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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5〕10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省安监局《关于下发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5〕203号)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常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地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医药生产企业。

    

    附件:1.常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2.省安监局《关于下发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5〕203号,请从市安监局网站中下载)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常州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以下简称《作业规范》)已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省安监局《关于下发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5〕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底在全市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专项治理目的

    通过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提高化工、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特殊作业管理,强化特殊作业风险管控意识,提高特殊作业操作人员技能,力争使相关企业涉及特殊作业事故减少50%以上。

    二、专项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医药生产企业。

    三、专项治理重点

    对照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文中12个方面专项治理内容(含涉及特殊作业的承包商、劳务委派用工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企业重点对特殊作业制度的修订和执行、特殊作业风险管控、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安全作业证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治理特殊作业违规行为:

    (一)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作业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

    (三)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

    (四)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

    (五)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

    (六)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

    (七)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

    (八)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

    (九)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

    (十)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

    (十一)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

    (十二)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四、专项治理方式和时间安排

    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相关企业自查、自改,各级安监部门检查、督查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改。各相关企业要逐条对照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文要求,对本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证内容、检验分析仪器、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以及特殊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分析、作业审批、作业前教育和安全交底、现场监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问题梳理分类,制定整改计划,严格特殊作业管理。

    1.修订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各相关企业要在10月底前,按照《作业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中必须依据本企业的生产实际,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要求,明确纳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的作业场所,明确安全作业证审批部门(人)。大企业的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受限空间等应以分厂、车间等为单位列出。

    2.特殊作业培训教育。各相关企业应在特殊作业制度修订发布后的2个月内对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操作人员、承包商进行专门培训,使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特殊作业的审批、监管职责,特殊作业人员掌握本单位特殊作业的实际要求和特殊作业中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做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承包商培训全覆盖,特殊作业安全知识考核全员通过。

    3.特殊作业风险分析。特殊作业前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特殊作业场所的风险分析,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具等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前各项安全要求,对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

    4.规范使用安全作业证。各相关企业应当在修订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同时,参照《作业规范》附录A《安全作业证》样式制作相关安全作业证。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时,其“危险辨识”栏内应写明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物料名称以及和特殊作业相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规定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和氧含量等的检测,填写在安全作业证检测分析栏目内。安全作业证的安全措施应齐全有效并落实确认,安全作业证的办理部门、审核会签部门、审批部门(人)应符合规定要求。特殊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危险有害因素及具体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器具使用、事故应急处置及相关事故案例等的安全教育。

    企业外聘的化工专家在定期开展专家服务和检查时,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特殊作业检查作为必查内容。

    市局直接监管的企业,请于2015年11月中旬将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特殊作业培训情况书面报市局危化处。

    (二)安监部门检查、督查。2016年5月底前,各地要结合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特别是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着重检查企业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证的修订、发布和执行情况,《作业规范》的宣贯和培训情况。请各地各市管企业于2016年6月15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与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并报市局危化处。

    2016年6月中、下旬,市局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在专项治理期间,市局还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大力宣贯《作业规范》。《作业规范》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维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是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障。要以辖市(区)为单位,及时组织本地区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进行《作业规范》和专项治理工作的专题教育培训。

    2.加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市局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确定1~2家企业作为特殊作业管理典型,组织企业进行交流学习,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特殊作业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特殊作业安全水平。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地要强化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查,将特殊作业检查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经常性开展有针对性的暗查暗访,将违规特殊作业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严厉打击特殊作业环节中违规现象,对因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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