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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5〕1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常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录:常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具体表格请至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4日

    

     

    附件:

    常州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丙级机构)资质的认可,具体工作由市安监局相关职能处室(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承担。

    第二条申请单位申请丙级机构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八)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条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申请材料基本要求》(附录2)。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辖市(区)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附录3)。

    第五条申请单位将辖市(区)安监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录4);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录5)。

    第六条对已经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6),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

    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7),并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

    二、技术评审

    第七条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单位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确定技术评审日期后,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有关资料和表格,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于现场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

    第十条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从市安委会专家库、职业卫生专家库或省、邻市的职业卫生专家中聘请。专家组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专家组组长由市安监局确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专家组应当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技术评审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交接模拟评价试题、考核盲样。专家组到达考核现场后,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盲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对技术评审提出要求;

    2、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

    3、专家组组长介绍技术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介绍评审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

    4、申请单位汇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5、确定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配合人员;

    6、确定评审意见反馈时间和末次会议时间、地点。

    (三)考核专业技术能力。

    1、书面考试。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必须参加考试,并考试合格,评价岗位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3人,检测岗位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3人,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2、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3、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4、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人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四)资料审查。专家组按照分工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

    2、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5、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

    6、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及原始记录;

    8、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9.应当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实验室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面积、布局、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

    5、样品管理;

    6、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为专家组成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技术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评审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2、汇总专家意见,编制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并作出结论。技术评审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复审”和“不通过”。

    (七)反馈评审意见。专家组就技术评审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评审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技术评审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三条技术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评审后,将考核评审原始记录、专家组技术评审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及有关资料交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五条技术评审报告结论分为“建议批准”或“建议不批准”。

    第十六条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自接到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的要求,经过综合审查并报局中介机构资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认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附录8)。

    第十七条市安监局在决定予以认可前,对拟批准事项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获得《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录9),并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依照本程序进行认可。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安监市局资质认可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变更的;

    2、注册地址变更的;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4、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10),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要求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11),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安监局资质认可部门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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