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2015〕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大检查情况和附件2-4于10月20日前报市安委办,为做好迎查准备,请将附件1于8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联系人:石文平;联系电话:85683115;电子信箱:sjjjgyc@126.com。(附件同常安办〔2015〕19号附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