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管危化品企业: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全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5〕61号,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当前正在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结合宣贯《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4号),按照《方案》明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并督促其传达到相关企业,按时落实、报告大检查工作情况。9月上旬,各地要完成对本辖区内罐区的检查,并于9月15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本地区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同时汇总上报本地区《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基本情况汇总表》及《尚未完成整改隐患汇总表》。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进行专项督查。请市经信、公安消防、质监部门于9月15日前向市安委办报送本行业组织专项检查督查的工作情况总结。
另外,请交通、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要求,制定港区内罐区、城镇燃气配套罐区等其他罐区的专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内容,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组织专项检查情况于9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联系人:周喜鸣,联系电话:85683116)。
三、所有罐区企业要在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于8月30日前向当地辖市(区)安监、经信(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报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基本情况调查表》和自查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市安监局直接监管的危化品企业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四、市安委办将组织安监、经信、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于9月上、中旬开展联合督查。
请各地各单位于8月3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市安办(联系人:曹秋进,联系电话:85683117)。
附件:1.《关于印发〈全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5〕61号)
2.《尚未完成整改隐患汇总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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