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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5〕30号

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精神,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安办﹝2015﹞8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研究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有效举措;摸索总结出一套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诚信若干制度的有效方法;力争通过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完善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手段,最终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转变。

    2、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作为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注重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自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3、市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实际,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度;涉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要根据“属地监管、分行业领域负责”的原则,尽快制定完善并出台适合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并于10月26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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