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市安委会制定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上述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一次梳理与明晰。
《职责》共6条,涵盖机构、人员、监督检查、执法委托、事故报告和协调处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