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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6〕138号

关于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等方面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编制

    (一)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参照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应急预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评审

    (一)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其同意。

    (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88号令的规定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除此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工作的有关方法、程序、要点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执行。

    三、应急预案备案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市管工贸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属其他企业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安监局。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辖市(区)安监局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辖市(区)安监局备案;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按照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辖市(区)安监局。

    (二)安监部门负责备案的应急预案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登记。企业登陆“常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主申报,各级安监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同意企业在线打印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1)。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且不说明理由的,视作同意备案。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需要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企业需上传材料如下: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附件2);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扫描文件;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备案编号规则

    备案编号由企业备案受理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及跨区域(K)表征字母组成。例如,2016年,天宁区安监局办理某企业应急预案备案,为当年受理的第5个备案,企业不跨区域,则编号为:320402-2016-0005;企业跨区域,则编号为:320402-2016-0005-K。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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