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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6〕15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监局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安监局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常州市安监局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治理,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通过综合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手段,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等第三方机构在技术、人才、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引导、部门依法监管、中介规范服务、企业尽责履职”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社会安全生产工作合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购买项目

    市安监局是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策划和应急救援技术服务。

    (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行业规划编制和状况普查、调查服务。

    (三)重大公共安全问题、隐患的评估、治理服务。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和隐患整改的技术服务。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诊断鉴定调查、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

    (六)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技术服务。

    (七)安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鉴定、推广服务。

    (八)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咨询和考试考核服务。

    (九)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督查中的专家技术服务。

    (十)其他需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国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或具备其他国家认可的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教育资质。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资质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四、购买程序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由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等相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对突发性应急、政府临时安排等事项,购买主体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四)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所需资金应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五、其他

    (一)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进行跟踪监管,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发现承接主体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以及转包服务项目等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终止服务合同。

    (二)购买主体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三)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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