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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16〕7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升依法治安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与责任体系建设

    强化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与清理。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上一年度末,及时制定、报送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定期、不定期对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实现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常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全年经济指标考核内容,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严格实施“一票否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法律、行政、经济三种手段并行,积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科技创新为手段,提升企业生产本质安全。

    加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要求,切实抓好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尤其是事故信息联网直报力度。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将企业是否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作为事故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以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措施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诚信评价管理、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十三五”期间,全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实现全市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要强化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通报、销号、督办等制度,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都要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根据分层分级分类的原则,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在“十三五”期间,全市所有企业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

    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海洋渔业、农业机械、船舶修造、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的企业和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爆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一年内多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复事故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根据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方法,推动市场服务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的监管执法机制。积极推行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派驻执法和委托执法,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和规范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大数据”理念整合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加快建成纵向由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横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体系。

    推进联合执法和司法衔接。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各参与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安全监管执法合力。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联合制定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相关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全面梳理行政权力事项,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大力实施随机抽查监管,依法依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管理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一体化执法,降低执法成本。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

    四、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保障能力

    加强基础保障,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力、科技装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根据政策需要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营造依法治安氛围。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园区单独设置安监机构,按规定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各乡镇(街道、园区)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全市所有村(社区)达到有人员、有待遇、有装备、有制度、有工作日志“五有”标准;组织开展市、辖市(区)、乡、村四级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和配备符合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2016年年底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辖市(区)、乡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齐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2017年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2018年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轮训一次。鼓励安全监管干部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定期开展市、辖市(区)安全监管执法技能比武,提升执法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安委会将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抄送:省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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