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16年常州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2016年常州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几年来,随着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指叉车)使用数量的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已占全市特种设备事故总数的50%左右。为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多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厂)内车辆)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入推进场(厂)内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掌握相关车辆的使用情况,分析查找事故风险点。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场(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场(厂)内车辆及时检验、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所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车辆在特定区域内严格按章作业的目标,全力防范和遏制场(厂)内车辆死亡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场(厂)内车辆,即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的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具备工厂厂区特点的物流仓储、专业市场、超市装卸货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机动工业车辆(叉车)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三、整治措施
(一)严厉打击场(厂)内辆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制度;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合格;使用单位是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和进行定期演练;租赁使用叉车的工矿企业、物流场所和批发市场等使用单位,应明确履行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对进场使用的叉车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叉车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是否满足考核机构资源条件及管理要求。
(二)严禁场(厂)内车辆上道路行驶。严厉打击非法出租、使用场(厂)内车辆,以及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通过送达《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附件1)、要求企业签订《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2)及填写《叉车租赁使用情况记录表》(附件3)和《叉车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附件4)等方式落实叉车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对整治发现的隐患应进行登记、分类、汇总,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完成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任务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的要求,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市质监局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作业人员发证,组织开展场(厂)内车辆事故调查处理。各辖市、区政府组织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排查辖区场(厂)内车辆使用情况和存在隐患,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使用单位上报的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梳理汇总,督促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协调做好车辆检验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督促使用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对未及时完成隐患整改的使用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违规上道路行驶的场(厂)内车辆,依法处理场(厂)内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建设部门依法对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场(厂)内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商务、安监等部门配合查处具备工厂厂区特点的物流仓储、专业市场、超市装卸货等特定区域内场(厂)内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旅游、园林等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旅游观光车辆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企业使用的场(厂)内车辆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专项整期间,由市总工会、市质监局等部门联合举办“全市首届叉车作业人员技能大赛”,并组队参加省叉车作业人员技能大赛,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及全面排查阶段(7月31日前)。各辖市、区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任务分工和监管范围制定场(厂)内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向辖区内各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送达《叉车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附件1)、《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2)、《叉车租赁使用情况记录表》(附件3)和《叉车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附件4),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督促使用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各场(厂)内车辆使用单位报送的承诺书和自查自纠表等资料,建立使用管理和隐患情况普查台账,并督促使用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在此基础上,各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以及现场排查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于7月20日前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5)。
(二)专项检查及隐患整治阶段(9月3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对自查自纠及全面排查阶段的工作督查检查,一是督促辖区内各使用单位隐患整改。对企业自查和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二是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尤其是生产性企业、物流园区、专业市场、旅游景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及在用场(厂)内车辆数量较多的企业,车辆使用管理是否达到基本要求;三是对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叉车原始资料缺失导致不能定期检验的问题,各地要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文件精神执行。本阶段结束后,各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专项检查和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于9月25日前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2》(附件6)。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30日前)。各级政府应全面掌握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并梳理评估本辖区场(厂)内车辆监管难点和薄弱环节,形成专题报告。各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指导、协调和解决相关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依法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宣传普及场(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曝光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单位;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营造良好氛围。
(四)总结阶段(11月30日前)。各辖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于11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安委办将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督促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整治阶段情况和工作总结请按时报送市质监局特设处,汇总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马兰萍,联系电话:86655093
邮 箱:940053475@qq.com。
附件:1.《叉车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
2.《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3.《叉车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
4.《叉车租赁使用情况记录表》
5.《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1》
6.《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2》
附件1
叉车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叉车安全管理,确保叉车使用安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叉车使用单位(含租赁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叉车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叉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应留下书面记录。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四、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牌照应当安全的悬挂在叉车的显著位置。
五、叉车使用单位应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新购置的叉车应在购置后立即报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叉车检验有效期为一年。
六、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保证叉车安全运行。
七、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叉车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司机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的维护保养和修理记录;
(五)叉车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租赁叉车使用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要求,对进场使用的叉车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及时填写《叉车租赁使用情况记录表》,建立租赁使用工作台账,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叉车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随机资料中《司机手册》的规定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告知单位:(盖章)
送达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叉车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已收悉,我单位接受上述告知,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加强叉车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叉车使用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对本单位叉车安全运行全面负责,自觉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人员,切实履行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预案”管理要求。
2、严格执行《叉车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3、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后再投入运行。
4、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叉车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
使用单位
|
|
产权单位
|
|
叉车台数
|
|
维保单位
|
|
持证叉车作业人员数
|
|
叉车安全管理员人数
|
|
序号
|
自 查 项 目
|
自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叉车是否办理注册登记并按期检验
|
|
|
|
2
|
安全管理员是否持证上岗
|
|
|
|
3
|
是否建立叉车使用管理制度
|
|
|
|
4
|
是否建立叉车故障记录表
|
|
|
|
5
|
是否每日开车前对车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
|
|
|
6
|
是否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
|
|
|
7
|
叉车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
|
|
8
|
是否定期开展叉车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
|
|
单位盖章
|
|
上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
|
|
|
注:本表由叉车使用单位如实填写。自查情况填写“是”或“否”,整改情况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
附件4
叉车租赁使用情况记录表
使用单位名称:
租赁叉车进场日期
|
租赁叉车使用登记证编号
|
叉车检验有效期
|
叉车出租单位名称
|
叉车出租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作业人员姓名
|
作业人员证书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5
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1
填报单位:
截至2016年7月31日普查出叉车使用单位
|
(家)
|
送达《叉车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书》
|
(家)
|
收到《叉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承诺书》
|
(份)
|
收到《叉车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表》
|
(份)
|
截至2016年7月31日普查出叉车使用数量
|
(台)
|
截至2016年7月31日叉车注册登记数
|
(台)
|
截至2016年7月31日,经自查自纠,未注册登记叉车数
|
(台)
|
截至2016年7月31日,经自查自纠,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
|
(家)
|
截至2016年7月31日普查出叉车作业人员数
|
(人)
|
截至2016年7月31日普查出“三无“叉车数
|
(台)
|
附件6
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统计表2
填报单位:
组织检查组
|
一般隐患
|
严重隐患
|
行政处罚
|
“三无“叉车
|
(次)
|
(人)
|
上阶段自查自纠发现
|
本阶段检查发现
|
已整改
|
上阶段自查自纠发现
|
本阶段检查发现
|
已整改
|
立案数
|
已查处金额
|
共发现
|
已整改
|
(条)
|
(条)
|
(条)
|
(条)
|
(条)
|
(条)
|
(起)
|
(万)
|
(台)
|
(台)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