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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6〕3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市安委会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常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常发〔2014〕2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可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合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分析研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安委会议定事项情况;审议安全生产重要制度规定,提出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突出问题等。

    (二)专题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主要包括:听取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专项整治,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和协调。

    (三)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市安监局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或部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议题主要包括: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专项整治行动,通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就拟出台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制度规定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建议。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审签后,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二、工作报告制度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一次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市安委办每半年向市委,每季度向市政府、市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报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形势分析制度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每月分析研判一次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市安委办每季度分析和通报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考核指标进度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提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和工作措施。

    (二)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要求,及时将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市公安交警、公安消防、质监、农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每季度向市安委办报送全市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研判资料。

    四、检查督查和专项整治制度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方案的拟制,对大检查活动的开展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安全生产督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市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对辖市(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市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单项重点工作、重大专项整治情况,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存在突出问题的区域和行业,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需多个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由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部门联合发文,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市重大联合专项整治行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起草专项整治方案,以市安委会(市安委办)名义印发执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督办制度

    (一)议定事项督办。市安委办负责对市安委会召开的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综合性重要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有关成员单位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应将办理落实情况回复市安委办。

    (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对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市安委办负责明确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的类型,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提出事故处理的指导意见。

    (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市安委办负责对省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按时整改销号。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六、通报制度

    市安委会定期通报各辖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对事故多发、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辖市(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警示提示、通报告知。被警示通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七、考核奖惩制度

    (一)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市安委办负责拟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下达各辖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任务,并严格组织对各辖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三)安全生产先进表彰。市安委办根据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目标考核综合评定结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表彰初评名单建议,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进行通报表彰。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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