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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16〕25号

关于成立常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贯彻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意见》(常安〔2016〕21号)文件要求,决定成立常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安委会成立以李小平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周庆副秘书长、市安监局王竹林局长、市住建局史政达局长、市交通运输局沈小勇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王竹林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副主任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协调工作,并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和有关信息汇总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大决策。

    (二)以工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常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

    (三)及时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四)组织开展督查和考核。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和决定。

    (二)成立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照专项行动各项要求,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做到“一必须五到位”。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于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参加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人员名单及具体工作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报送市安委办。

    2、请各地、市各部门(单位)于9月底前向市安委会办报送本地、本行业领域领导小组成立和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已经报送的不需重复报送)

    

    附件:常州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联系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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