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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6〕36号

关于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市安委会制定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发区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打牢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备标准参照《江苏省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达标考核验收标准》)。

    第二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条 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内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或实施行政处罚。纳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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