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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6〕39号

关于转发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委会办公室: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苏安办〔2016〕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持久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公安、安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履职尽责。安监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两关闭”“三严禁”、批发企业“六严禁”回头看工作,对已关闭的零售店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复查,对存在违规经营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各级安委办要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从销售、购买、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着手,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形成“政府积极主导、部门依法监管、经营单位有效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对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严格追查产品来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材料和现场核查,严格许可程序,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落实零售店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采购,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不得从其他零售店采购烟花爆竹或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一旦发现存在此类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按照《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整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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