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在常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完善各级安监部门对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措施,根据《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安监〔2014〕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项目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内容
各中介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评价、检测服务时,主动开展项目申报,完成合同登记和报告上传等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管。上传的报告包括安全评价报告、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和检测评价报告。
二、申报要求
各中介机构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2016年至今未申报项目的补录工作,在此期间的补录行为不列入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综合诚信考评扣分范畴。未取得“常州市评价检测项目管理系统”账号的机构可即日申请账号并开展补录工作。今后,在中介服务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有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是同步检查,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市安监局监管处室在开展各类安全执法检查中要同步查评价、检测报告申报情况,并同系统中登记的项目比对,发现未申报的行为,如实在系统中对照诚信扣分标准予以登记;二是专项检查,2017年11月起,市安监局将开展中介机构项目申报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忽视申报、逃避监管的行为;三是年终考核,市局将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综合诚信考评中增加项目申报所占分值,并且将不如实申报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常州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系统。
联系人:王建东
联系电话:0519-85683125
附件:常州市评价、检测项目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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