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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7〕12号

关于层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去年已开展过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的地区和企业,对照验收要求作进一步的验收确认,严防假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又反弹现象的发生;对尚未完成“回头看”工作的地区和企业,扎实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验收工作。

二、对新建的涉氨制冷企业,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大力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诚信体系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将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实到所有涉氨制冷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我市涉氨制冷企业不存在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确保我市完成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的全覆盖验收工作。

四、请各地规范准确填写《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填报要求见省局文件),并将涉氨制冷企业验收工作总结于2017年6月底报送至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市安委会将在7-8月份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

联系人:石文平;联系电话:85683115,电子邮箱:65399732@qq.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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