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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日期:2017-06-01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此次整治重点为: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1.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重点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严肃查处“三违”行为。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1.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

2.采取措施治理“头顶库”事故隐患。组织专家对“头顶库”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进一步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

3.加强采空区隐患治理。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年底前,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三)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

1.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企业要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2.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

3.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4.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5.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

6.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

1.严控非煤矿山准入和加大淘汰关闭力度。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联合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

2.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

3.加大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和落后设备设施的淘汰督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1.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

2.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3.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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