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经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日前,市安监局出台了《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5章20条,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目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的提出以及决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决策程序。除“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制审查、集体讨论”五个法定程序外,增加了前期“调查研究”和后期“结果公开”、“资料归档”等三个程序。第三章,决策执行和后评估。明确决策执行流程和分工,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意义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第四章,责任追究。坚持谁制定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五章,附则,对一些例外情况进行规定,对文件的生效作说明。
《规定》的出台是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约束行政行为,建立有限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这既是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既是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也是常州市安监局自身发展的当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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