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昆仑街道新庄村委新庄村某户家中存满液化气罐,存在安全隐患。
民警立即到现场处警,并会同住建委燃气办工作人员对昆仑街道新庄村某号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违法行为人宋某保和宋某在昆仑街道新庄村委新庄村某号院内副房内存储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15公斤29只、50公斤2只、5公斤1只。同时检查违法行为人宋某保和宋某在没有相关消防资质的情况下用翻气枪将大瓶中的液化石油气灌装到小瓶中。生产、储存液气罐所在地址为民房,周边为居民区。
昆仑派出所民警当即将宋某保和宋某口头传唤到昆仑派出所接受询问,宋某保和宋某对其在新庄村委新庄村某院附房内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宋某保、宋某构成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昆仑派出所依法给予宋某保、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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