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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8〕32号

关于层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苏安监〔2018〕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开展“煤改气”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要提高对化工企业“煤改气”安全监管工作的认识,对我市所有化工企业迅速部署开展“煤改气”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已完成“煤改气”改造的化工企业清单和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改造的企业清单。督促本地区已完成改造的化工企业对照《常州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煤改气”自查表》开展全面系统的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隐患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隐患整改情况签字确认,确保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2018年3月15日前书面报送至属地安监局。

二、强化提高“煤改气”过程安全风险管控

在春节后复产复工之际和两会即将召开的重点时段,各地要深刻吸取连云港“12.9”重大爆炸事故和山东“12.19”爆燃事故教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煤改气”的化工企业对改造方案进行风险辨识,进一步完善改进风险管控方案。督促已完成改造的化工企业认真开展“煤改气”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健全完善变更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煤改气”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三、从严全面开展“煤改气”执法检查

各地要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前期“煤改气”企业自查自纠的结果,开展“煤改气”监督执法检查。认真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将有关从业人员资格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各地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常州市“煤改气”化工企业统计表》上报市局危化品监管处。联系人:邹磊,联系电话:0519-85683117。

请各地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附件:1、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常州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煤改气”自查表

3、常州市“煤改气”化工企业统计表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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