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局文件 >> 内容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8〕4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监局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安监局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

常州市安监局干部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干部职工休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假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其他假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休假

1.年休假计算方法。①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②干部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③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2.休假规定。①实行集中休假与分段休假相结合方式,分段休假原则上累计不能超过3次。②年休假实行统筹安排,局办公室(人事处)根据各处室(单位)干部职工休假需求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休假计划,每半年对休假情况进行公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安排休假的,由本人填写《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调休(补休)备案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人事处)备案,然后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安排休假。③重要敏感时期以及上级要求停止休假的时间段,不安排年休假。④干部职工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在当年的年休假中抵扣。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在次年的年休假天数中扣除。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④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的。

4.年休假应休未休情形的认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或者暂停干部职工年休假,经调整休假后,当年仍不能休完假期的,可以认定为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形。

(二)探亲假

1.探亲假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干部职工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产假

1.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国家规定98天和江苏省规定30天);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男方护理假10天。

2.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干部职工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4.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四)婚丧假

婚丧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享受婚假13天(国家规定3天和江苏省规定10天)。

2.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局分管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至5天假期。

二、休假请假的审批程序

干部职工根据实际确定请假种类及天数,填写《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1.局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由局办公室(人事处)承办。

2.局副职领导和其他县处级干部的请假由局长审批。

3.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局长审批。

4.其他干部职工请假,经处室领导审核同意,由局分管领导审批。

5.请假一般由本人采用书面形式办理,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程序审批的,应按照准假权限口头请假,并在假期结束后补办请假手续。事假2天以上(含2天)按照休假请假审批程序办理。

6.干部职工请假手续完成后,将《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交局办公室(人事处)登记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休假。

三、其他

1.因工作需要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非工作时间加班的,可以补休。本人在加班后一周内填写《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调休(补休)备案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人事处)备案。补休天数可以合并使用,5天内的补休按照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超过5天的由局长审批。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假期结束应及时到局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4.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附件:1.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uploadfile/ajj/2018/0307/20180307100926_82861.doc

      2.市安监局干部职工调休(补休)备案表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3106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