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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8〕36号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

为全面排查治理钢铁企业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钢铁企业防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平,按照省安监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常州市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8〕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提升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排查整治我市钢铁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 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5. 检维修作业条件安全确认不落实,安全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走过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差,现场监护人员未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擅离监护岗位。

6. 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辨识工作或有多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未制定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未实施作业票管理,未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二)高温熔融金属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企业自查阶段(4月底前)。各地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早动员,早部署,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炼铁、炼钢企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相关要求,对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如实上报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在4月25前将《企业自查表》收齐汇总交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二)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开展执法检查阶段(8月底前)。各辖市、区安监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逐一执法检查,依法留下执法痕迹,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整改指令书,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地条钢”生产企业要及时报送移交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将辖区内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收集汇总,并分别在4月5日前、7月5日前、10月5日前,分别报送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季度报表)(附件3)。

(三)市安监局组织验收和督查(8月底前)。市安监局将按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见附件4)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全市所有钢铁企业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对存在重点问题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效果进行通报。

(四)国家、省安监局组织验收(9-11月)。省安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全省所有钢铁企业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对各地工作开展效果进行全省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工作组对我省50%的钢铁企业进行抽查验收,并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地要高度认识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年度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早谋划,早部署,制定各地的细化方案,分步实施,序时推进。要注重统筹使用行业专家、社会力量,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质量。市安监局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质量列入2018年对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责任,落实整改。各地要督促钢铁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上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钢铁企业,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并整改到位,一时无法整治到位的,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原则积极落实整改。各地要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明确每一家钢铁企业的监管主体,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的钢铁企业,加大检查执法频次和力度,可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促使其迅速整改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严格执法,推动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钢铁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下达行政措施;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协调联动,强化监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行动契机,以点代面,加快推进金属冶炼企业较大风险因素辨识和管控,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8〕29号)要求,加强金属冶炼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推动我市金属冶炼企业整体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进。

(五)注重总结,按时报送。各地按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图片、视频,并与整改完成后的情况进行比对,2018年度钢铁企业事故与2017年事故情况比较,其它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各设区市安监局要于10月15日之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提交市安监局监管一处(联系人及电话:季琳,85683115)。

附件: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3.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表(季度报表)

      4.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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