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江苏省安监局有关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安全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冶金等工贸、化工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等企业)整体包含有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的,应将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一并纳入整体建设项目范围内,按整体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门生产、储存经营空气化工产品的企业且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新、改、扩建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采取“现场供气”模式,空气化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包含该空气化工产品的,不再另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空气化工产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使用单位内仅建设空气化工产品储存设施供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储存设施(液氮(或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储罐(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设计审查,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由相应资质安评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计及验收资料备查。
五、冶金等工贸企业专门投资建设内部配套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执行。企业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设计,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设施试运行或者竣工完成后,由相应资质安评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企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空气化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且有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化工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门投资建设内部配套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设置液氮(或二氧化碳等惰性气体)储罐(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由企业组织专家设计审查,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由相应资质安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由企业组织专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对外供气销售的,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空气化工产品供需单位双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供气方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已投入使用的“现场供气”模式或企业自建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必须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上述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八、本通知中所称的“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是指以空气为原料,采取空气分离方法制取气态或液态氧、氮、氩等的生产装置或专门单独设置的液态氧、氮、氩等空气化工产品储罐及其配套气化器等设施。“现场供气”模式是指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
九、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加大对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项目)的安全检查指导和服务力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空气化工产品供气设施(项目)实施中的安全。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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