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转发你们,并对相关内容作如下要求:
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审查意见上报审查部门,并同时由属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必须对方案的可行性形成结论性意见。
2.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要求,选择符合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选择符合要求的专家参加竣工验收,认真整改安全评价和专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应由专家组签字确认。
3. 为便于属地监管,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属地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书面告知后,应派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重点监督核查验收活动过程、专家组成、结论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企业改正存在的问题,整改结果由专家组签字确认。
4.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3号)要求,与周边环境及总平面布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对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没有规定的建筑物(车间、仓库、公辅工程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uploadfile/ajj/2018/0410/20180410100324_2371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