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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8〕67号

市安监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在局网站下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分工

(一)常州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市级审查项目”):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3.剧毒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

4.市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5.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6.跨辖市、区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二)委托各辖市、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局负责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和市安监局安全审查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委托县级审查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

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文件、资料后,根据安全审查分工,向市或所在地辖市、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申报系统”申报。

1、市级审查项目

申请材料由市安监局窗口受理,对已经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按照《实施细则》文件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属于省安监局委托实施的,由市安监局分别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材料和文件。

2、委托县级审查项目

申请材料由各辖市、区安监局或行政审批局受理,受委托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纸质材料报送市安监局,并扫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实施细则》附件1)、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实施细则》附件4)原件上传至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事项栏,并数据对接至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自受委托审查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明确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安监〔2012〕87号)废止。

(二)《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实施细则》附件6),其安全审查按照本通知“安全审查的实施”的规定实施。

(三)《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仍由原负责实施的各辖市、区安监局或行政审批局完成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四)各辖市、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局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管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由各辖市、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局整理建档,建立健全台账资料。定期汇总公布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

(五)各辖市、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市安监局将适时对各辖市、区安监局、行政审批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附件:1.常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清单/uploadfile/ajj/2018/0411/20180411083548_58821.doc

2.常州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清单/uploadfile/ajj/2018/0411/20180411083558_37833.doc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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