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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8〕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培训市场秩序,严格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安全培训机构主体责任,保证培训工作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7〕106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安全培训市场秩序。全市按照“合理布局、属地为主、规范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适度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安全培训机构,鼓励教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的高职院校参与安全培训,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行业自律,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各辖市、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对属地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引导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培训,积极构建落实责任、保证质量、诚实守信、规范有序的安全培训市场。

二、严格培训机构条件管理。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并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规范》(DB32/T3250—2017)要求。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一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如实填写《常州市安全培训机构情况报告表》(附件1),并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相关书面材料(附件2)报所在地(或注册地)安监局。所在地(或注册地)安监局收到相关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及安全培训条件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属实的,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安监局予以确认。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由市安监局向社会公布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师资队伍、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

三、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教学活动的实施主体,承担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经市安监局公布的培训机构,按照有关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办法,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考核监管。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持续改善安全培训条件,创新教学方式,规范教学、师资和档案管理等,严格依照原国家安监总局明确的有关培训大纲开展教学,如实记录有关培训情况,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四、强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培训机构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是否执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培训学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建立规范培训档案等情况。市、辖市(区)安监局要将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列入执法计划,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形式,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市安监局将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定期公布培训机构信息、监督检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约束。对培训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1. 常州市安全培训机构情况报告表

2. 常州市安全培训机构相关书面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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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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