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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8〕15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水平,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安〔2017〕2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5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培育发展一批服务市场化、技术专业化、运行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基本形成适应需求、自律诚信、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对外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从事安全评价、培训、检验、咨询、检测、认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凡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上述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机构培育

第五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服务供给,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内容。政府部门在许可审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评估等事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接受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

第六条鼓励基础条件、教学设施、师资力量良好的专业教育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服务,开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对安全生产区域性、倾向性重点难点问题,以及企业安全工艺技术和防护装备、事故防控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

支持行业协会和学会等社会化组织,以及具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金融机构为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处置评估等购买专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把风险管控和事故防范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主要方向,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严格对照程序和标准,培养一批业务素养高、职业道德好、服务意识强的专业技术服务队伍,营造我市诚实守信、专业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环境。

第八条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立足自主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委托诚信良好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专业解决方案,接受安全需求的定制化服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对被服务企业应出具检查、评审、评价、检测、培训等报告,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完善相关记录,并注明依据,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第九条依法应取得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相应资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开展有关业务。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条坚持放开市场准入、严格过程管控、强化诚信运用的原则,对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不设前置条件,各级安监部门不得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在常从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常州中介机构管理系统”中注册账号,完善以下材料:

(一)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扫描件;

(二)经年审合格的资质证书扫描件(无需资质的除外);

(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扫描件,相关专业背景扫描件;

(四)在系统页面填写技术服务机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账号注册成功的技术服务机构名单由市安监局在7个工作日内,公告在官方网站的“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指南”栏目,并自动推送至“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技术服务机构的排列顺序按诚信考评得分由高到低确定。

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系统信息。名单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有项目申报记录的,机构账号将被注销。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申报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业务。签订服务合同后7日内,在“常州中介机构管理系统”上传合同扫描件,如实申报所从事的业务类型和拟完成日期。在合同截止日期前,应将技术服务成果材料、证明、证书等按业务类型上传系统。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可按权限查询本地区技术服务项目情况。

开展安全培训的技术服务机构所有学员报名、考核、发放资格证明等工作流程均应在“常州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系统”中运行。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各级安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账号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服务报告;

(五)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同类型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技术服务机构;

(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十)假借安监部门名义开展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的有关行为。

第四章  诚信考评

第十五条根据“属地监管”和“专项考评”原则,实行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全过程管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标准》(附件1)、《常州市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考评标准》(附件2),建立以服务规范、服务公开、服务质量、服务效果为基础数据的诚信档案。市安监局依据工作情况对《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标准》、《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考评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企业在常州市安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技术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合作对象。

第十七条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督查时,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诚信情况。检查重点如下:

(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重点监督技术服务机构是否违规开展业务,并根据相应权限进行处理;发现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的,按程序上报资质许可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二)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向企业出具各类技术报告、培训证书的真实性、符合性及针对性;

(三)在许可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是否按照编制导则及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安监部门的政策、标准等开展相关服务;

(四)在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重点检查有关安全技术报告是否对事故单位设施、装置等部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提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事故涉及人员接受的安全培训是否规范、达标。

市、辖市(区)安监部门对照标准发现技术服务机构存在问题时,应如实在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打分,并提交详细评鉴依据。乡镇(街道)安监办发现问题的,及时提请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评鉴。

第十八条市安监局负责技术服务机构的诚信考评工作,汇总复核各级安监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打分情况,实时公布诚信考评得分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并书面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技术服务机构诚信考评实行百分制。当年度累计失分为10分及以下的,为考评优秀;失分为11分以上,30分及以下的,为考评良好;失分为31分以上的,为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安监局收到异议申请后30日内回复处理结果。经核实考评结果有误或不当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修正并更正发布;核实无误的,维持原考评结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安监局约谈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并限期改正。

(一)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二)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诚信考评不合格的;

(四)市安监局认为需要约谈的。

第五章  诚信运用

第二十二条诚信考评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常州市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在“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指南”中予以风险警示公告,对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业禁入,同时冻结其“常州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账号。

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将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挂钩,开展对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十三条上半年考评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至当年12月31日后,下半年考评不合格的,至次年6月30日后,提交整改情况。经市安监局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行业准入和账号使用。连续2次诚信考评不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账号将被永久注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一)要求企业接受指定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

(二)接受技术服务机构宴请,收受有价证券、礼物以及项目提成;

(三)干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四)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五)在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六)向企业推荐纳入“黑名单”的技术服务机构;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辅导培育、诚信考评力度,建立良好的沟通反馈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在常技术服务机构围绕考评标准规范有序开展业务。

各辖市(区)安监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优化完善考评标准,提高技术服务机构考评的公信力、覆盖面、操作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安监〔201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常州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标准常安监157附件1.xlsx

2.常州市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考评标准常安监157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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