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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18〕1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常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7月29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8〕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巡查主要根据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每年度确定的重点工作,督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巡查不同于一般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不同于工作调研。

第三条市安委会每年确定若干个涉及安全生产全局性、基础性工作的巡查主题,制定计划,明确重点,提出要求。

第四条常州市安全生产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在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安委会每年根据年度巡查主题成立若干个巡查组。巡查对象为辖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通过巡查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来检验上一级政府及部门的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第五条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中具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的处级干部担任组长,巡查组成员由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家从常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能处室中抽调。

第六条巡查组主要采取听取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安全检查督查等资料,根据巡查计划要求深入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巡查内容主要有:

(一)对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情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治情况;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六)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

(七)受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督办、交办或转办;

(八)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九)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在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根据市安委会确定的巡查主题,认真细致开展工作,对一个辖市(区)、部门的巡查时间不少于2天。市安委办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巡查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被巡查地区、部门,并协调有关巡查事项。

第九条各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向市安委办提交书面巡查报告,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向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集中反馈。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安委办。巡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辖市(区)政府依法依规处理。对巡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市安委办要视情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条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巡查一遍。在巡查过程中,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按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巡查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从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被巡查单位要主动加强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工作力度,抓早抓实抓严;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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