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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公职律师
发布日期:2019-05-17    来源: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规范和促进我局公职律师制度有效实行,加强我局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7〕7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4月份,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拟设立公职律师。《办法》包括总则、附则等在内的九个章节,对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公职律师办公室、证书申请及管理、执业管理、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执业保障、执业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日前,省司法厅批复了常州市司法局上报的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申请,同意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聘用公职律师开展相关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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