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达5米及以上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为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管,市住建局严格推行以下三方面措施:
一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实施前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施工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由监测单位提供;经专家论证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中不得随意修改。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二是要求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专业分包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支护结构进行分层分阶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是要求监测单位应严格按论证、审批后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当出现报警值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停工整改,排查异常原因,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建设单位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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