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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常应急〔2019〕4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较重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适应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常州市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常安监〔2018〕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较重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认真执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较重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对较重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案审委的有关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案审委是局机关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机构,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主任,其他局领导为成员。

政策法规处承担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案审委对办案处室(单位)的行政处罚(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意见在提交案审委审议前应当经办案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意见内容包括:办案人员对事实的认定、证据采集、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的运用,拟处罚(处理)的建议等。

第四条 需要由案审委讨论决定的较重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包括:

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其他较重行政处罚案件。

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作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情节复杂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 三分之二以上的案审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案审会。原则上办案处室(单位)的分管领导应当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办案处室(单位)的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出具对案件的书面处理意见,相关情况在案审会记录中体现。

案审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召集。

第六条 案审会由案审委主任主持,案审委其他成员参加。相关监管处室、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案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 与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罚(处理)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由案审委决定其回避。

第九条 案审会实行临时会议制。

第十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因故退会,应征得主持人同意。案审委成员的退会导致不满足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案审会终止。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案审会中的讨论情况及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案处室(单位)至少提前三天将案件及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至少提前一天提交《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书面稿至所有案审会与会人员。

案件提交案审会前,办案处室(单位)应当与相关监管处室、政策法规处就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办案处室(单位)负责人或办案人员应在案审会上对案件调查过程、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应详略得当,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疑惑、难点、自由裁量根据等应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在办案处室(单位)报告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罚(处理)意见后,相关监管处室、政策法规处参会人员分别就监管业务、法制审核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案审委成员应当就本案调查处理情况和有关处罚(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如不发表意见,则视同同意办案处室(单位)的全部意见。

主持人综合案审委成员的意见,并依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当案审委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进行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参会案审委成员过半数赞成的,该案件处罚(处理)意见获得通过。

案审会决议对案件有修改意见的,办案处室(单位)应当按决议要求认真进行补正或者重新调查等等。对内容有较大修改的案件,案审会可对该案进行再次审理。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案审会记录,并保证记录的完整性。正式的记录文本由政策法规处在会后出具,经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交办案处室(单位)入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常安监〔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单位文件中有关案审会的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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