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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常应急〔2019〕6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等5项财务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5项财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单位内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责任主体

(一)局主要领导全面领导财务工作,分管领导具体领导财务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救灾处(以下简称“规财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财务工作,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局财务活动,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

(三)局本级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列入局党组议事清单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经济事项,应当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二、预决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定员定额原则及单位预算基础信息核定生成。组织人事处等相关处室配合规财处提供人员、资产、信息化等基础数据,保证基本支出预算信息的准确性。基本支出预算基础信息由规财处汇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2.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由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及年度工作目标,参考以往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结果,详细阐明立项理由、测算依据、实施计划、绩效目标等内容,在科学论证、合理筹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规财处汇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3.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资产购置的项目,应在规定的配置标准内进行预算申报。

(二)预算批复

1.年度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复后,由规财处根据职责分工及年度工作目标对预算指标进行分解,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下达。

2.预留财政的项目经费由各相关业务处室按月或按季编制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规财处汇总,定期向财政局申请指标。

(三)预算执行与调整

1.强化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必须按规定用途开支,不得擅自调整,严禁随意挤占和挪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年末项目结转结余按市财政规定办理。

2.严格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厉行节约、科学均衡,讲求效率。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追加预算,确因政策性增支、突发重大事项、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需追加或变更预算,各处室应提供调整或追加预算的详细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决算管理

规财处按时完成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审核及汇总上报工作。对年度预决算差异,规财处应会同各业务处室加强预决算对比分析,并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

(五)预决算公开

规财处负责制定全局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按时规范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关业务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应对归口管理的经费进行分析,说明增减变动原因。预决算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收入管理

(一)所有收入均应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编入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控制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的调整。

(二)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任意减免、缓征,严禁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三)规财处负责非税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分发、缴销、保管、台账登记等工作。

四、支出管理

(一)支出的审核要求和流程

1.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经费使用预审规定。使用业务工作经费(除会议费、培训费外)前,填写《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经费使用预审表》,分别报业务分管领导签字、规财处初核后,参照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其中超过1万元支出的事项,须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前书面预审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在相关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补齐预审手续。控制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规范、安全、有效。

2.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履行采购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内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项支出报销必须具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及相应附件。购物发票须附对方开具的明细清单,重要的经济业务须附合同、通知、审批文件等资料。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应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4.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小额零星、个人劳务、子女统筹医疗等以外,一般应当采用公务卡结算或国库集中转账支付。各项支出的收款人必须与发票开具方、合同方相一致,严禁通过第三方转拨。

5.支出事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分级审批制度,报销审批流程为:

(1)经办人报销申请:经办人对经济业务及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实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并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规财处人员不得代替经办人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涉及个人发放事项,制表人与款项领取人不能为同一人。外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本单位经济业务的报销经办人。

(2)处室负责人初审:审核经济业务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金额的准确性,采购流程的规范性。

(3)局分管领导审核。

(4)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中金额500元(含)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5)规财处预支:对于无预算、超范围和超标准,审批程序和采购流程不规范,原始凭证不合规和附件不齐全等情况的支出,要求补正或退回。

(二)基本支出及经常性项目支出

1.人员经费:机关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社会化管理职工的各项人员经费由人事处负责核定,并负责各项缴费、扣款的审核、报批。

2.培训费:严格执行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发票、费用明细、合同等凭证,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还应提供参加人员签到表(考勤清单)、课程安排等。

3.因公出国(境)费:严格执行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经费预算审核表、境内外费用明细单据等。

4.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局内部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应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严格控制接待标准、陪餐人数等。按“一餐一结”原则,公务接待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报销时应提供来访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陪同人员清单、消费清单、财务票据等。

5.会议费:严格执行局会议管理办法。会议一般应当在市行政中心或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确因实际需要须在宾馆饭店召开的,应选择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会议费按“一会一结”原则,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材料、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名单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

6.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用:办公室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保管,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申请领用,办公室做好相关台账。办公设备日常维修由各处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提供发票和维修清单。

7.差旅费:严格执行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履行事前审批制度。公务出差有外单位人员同行,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公函、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

8.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日常门诊票据由规财处进行审核,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报销。每年6月份由规财处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清单,并负责收取新办统筹费用及上年度超支款,缴规财处后统一开具统筹票据。

(三)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资金,规财处组织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挪用。规财处牵头协调各业务处室及局属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并做好监督管理、绩效跟踪及评价等工作。

(四)工会费、党费和团费

1.工会经费:严格执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审批流程,及时收缴工会会费,按照工会经费年初预算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并独立核算。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应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行政经费弥补。

2.党费、团费:党费由机关党委归口管理,使用党员缴纳的党费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和审批流程,根据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暂存款代收代交党费科目独立核算;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依据党建活动年度计划开支经费,所需经费原则上按照编内在职人员600元/人年额度从基本支出中统筹安排。

(五)基建资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工程款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基建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预付(借)款管理

1.个人借款:严格控制个人现金借款。确因工作需要现金借款的,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凭据注明事由、还款时间,经处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前款不清不得再次办理借款。严禁向外单位个人借出款项。

2.提前支付: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票据未到、尚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提前付款的,经办人应填写预付款凭据注明事由,经审核后办理提前支付手续。

3.个人借款及提前支付业务,经办人应在业务结束后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结清预付(借)款。年度结账前个人借款及提前支付款项应全部结清。

附件: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经费使用预审表

附件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经费使用预审表

支出事由

预计支出明细及金额

(含三公经费支出等)

拟使用经费

处室意见

拟支出经办人:

 处室负责人:                    日期:

业务分管

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

规财处

初核意见

建议经费使用性质:预算内/预算外/其他

建议经费支出渠道:日常经费/项目经费/专项资金/工会/其他

建议支付方式:政府采购/现金支出/转账支出/公务卡

签名:            日期:

局主要领导

(党组集体)

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经局党组研究,本机关人头费用、日常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购买

按上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外,

凡各处室(单位)所需相关业务工作经费,需填写本预审表,按

照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本表由局规财处统一保管。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本级、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经济资源的效益。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要求

(一)预算编制过程中坚持与内部部门间沟通协调相结合;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与具体工作相对应。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合理安排预算进度,严格控制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支出。决算编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入实现归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定期与开户银行、非税收入专户核对应缴收入额;正确使用和保管印章和票据;发生支出事项时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实现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合同实现归口管理,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第五条 财务内部控制方法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资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预算业务控制

(一)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1.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2.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四)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五)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收支业务控制

(一)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各项收入由规财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各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规财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规财处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正确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四)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六)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3.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4.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规财处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规财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5.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权、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全过程业务,应当做好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权、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核对余额,进行债权、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七)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八)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九条 资产控制

(一)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3.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三)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四)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1.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2.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3.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控制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三)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规财处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六)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控制

(一)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规财处与合同承办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二)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规财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规财处应当在付款之前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规财处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六)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中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规划财务和救灾保障处(以下简称“规财处”)对单位合同进行专门管理,承办部门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财处合同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工作。

第五条 承办部门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三)负责按照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时向规财处提交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签章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

第七条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交由规财处审核,规财处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交由单位法人代表批准。

第三章 合同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

(四)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

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般由本单位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的,承办部门和规财处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准确反映本单位诉求。

第十条 实行合同会审制度,规财处组织召集合同条款涉及的部门人员参加,对合同经济性、可行性、严密性、合法性进行会审。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局机关纪委监督。

第十一条 对外招标合同,签约人员不得更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第四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十二条 正式订立的合同协议,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办理补签手续。

第十三条 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购合同外,一般应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规财处存档,一份随经费报销审批单办理结算,一份由承办部门保管和履行。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规财处盖章和编号,统一登记管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全的合同、协议,规财处应当拒绝盖章。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本单位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规财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财处负责解释。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市级预决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6〕43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概况: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等;

(二)部门预决算表:部门收支预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决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决算表、政府采购预决算表等;

(三)部门预决算情况说明:对部门预决算表进行详细的说明;

(四)名词解释:主要对部门预决算表中的相关专业名称进行解释说明;

(五)政府采购信息:部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

(六)资产信息:车辆信息、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信息;

(七)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实行申报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

(八)部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

第五条 公开方式:部门预决算信息应通过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和常州政府门户网“部门预决算”栏目统一向社会公开,并永久保留,(政府采购信息也可在相关政府采购网站公开)。

第六条 公开时间: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同级人大批准(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履行应急管理职能,根据上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对外投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核算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局规划财务和救灾保障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局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局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核,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资产核算、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报批,负责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对局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资产的完全完整;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审批

第七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九条 购置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部门会同规财处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提出资产购置申请;

(二)规财处根据申请部门的工作职责、当年财力等情况综合平衡后,拟订资产购置预算,提出资产购置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管理,由规财处编制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新增的资产购置项目,参照现行经费报销审批权限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金额较大(10000元以上)资产购置项目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

第十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资产可委托常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遵循“货比三家,价廉物美”原则,经多途径询价后,方能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规财处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 配发、领用、调剂使用资产时,规财处出具《固定资产配置使用通知书》,使用部门以此凭证领取资产,登记部门资产台账;规财处以此凭证登记资产账簿,作为核算资产的会计资料。禁止部门或个人擅自调换资产,改变资产现状。

购置的无形资产,经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录入“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产卡片,实行实物化管理。本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软件等信息化无形资产,要明确本单位资产产权的主体地位、使用权益和受托方的服务职责。

第十四条 部门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遇到人员工作变动或人员调出时,需要将其使用、保管的资产当面点验,并填制资产移交(接收)清册;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或调出时,应由办公室协同规财处组织移交。办公室和规财处应当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统计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由规财处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资产的报废、报损、转让、出售、置换等产权的核销及转移,形成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规财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按期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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