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常州市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市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协调解决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项目论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
二、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常州市军分区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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