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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钟也需要防爆?细节决定安全!
发布日期:2019-07-08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近期,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化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该化工厂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甲类车间使用的原料泄露后,可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要求,该甲类车间属于爆炸危险区域2区,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虽然,该甲类车间已安装符合防爆要求的照明灯、配电柜、电动机等主要电气设备,但是,该甲类车间内设置了1只不防爆的电子石英钟,因此,该车间整体仍不符合防爆要求。

该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3.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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