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我市某服装厂进行执法检查。在查阅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时,发现该厂多份“新员工安全培训试卷”答题笔记雷同。经查,该服装厂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由人事科将试卷写好员工姓名发放至车间,由车间组织员工考试,考完后再统一交由人事科批阅。但因生产任务忙,车间未组织员工考试,直接由管理层代替员工完成了答卷,形成了虚假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该服装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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