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电镀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镀厂的危化品仓库内存放着4箱锌粉。紧邻锌粉放置着4桶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水),过氧化氢溶液旁边放置着4桶硝酸。锌粉、过氧化氢溶液、硝酸分别属于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酸性腐蚀品。
该电镀厂应当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的规定,将锌粉与过氧化氢溶液、硝酸分库存放,过氧化氢溶液与硝酸隔离存放。故该电镀厂已构成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对此,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第4.8条: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附录A(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禁忌物配存表)与附录B(常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贮存)中关于锌粉、双氧水、硝酸贮存的规定:
B4.79锌粉:与氧化剂、酸类、卤素、含水物质要分库存放。
B5.1双氧水:与各种强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物隔离。
B8.2硝酸:与酸、碱、氧化剂、有机物、易燃物隔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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