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7月,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甲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租用房东陈某一栋彩钢瓦大棚储存货物。甲公司在该大棚内储存有农药中间体等非危险化学品,同时,还储存有危险化学品1,2-二氯乙烷和溴苯30余吨。而该彩钢瓦大棚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条件。
甲公司已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甲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房东陈某已构成向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陈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柒拾叁元玖角柒分(¥52273.97),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警示:2003年4月17日,山东聊城地区突降暴雨,致使聊城蓝威化工有限公司存放二氯异氰尿酸钠半成品的仓库(礼堂改建)周围积水通过北侧中部门槛进入库内,将仓库存放的二氯异氰尿酸钠半成品浸湿,引起化学反应剧烈放热,16点30分左右发生自燃,产生有害化学气体,造成严重中毒伤亡。这起事故共造成伤亡137人,其中中毒死亡4人,重度中毒6人,轻度中毒127人。
直接原因: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由礼堂改建的仓库北门进水,使内部存放的二氯异氰尿酸钠半成品发生自燃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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