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模拟:常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事故隐患排查分为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及节假日检查等多种形式,由总经理、专职安全员、生产车间主任以及电工等人组织实施。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并记录了其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包括数个重大事故隐患。但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的治理过程、治理结果等情况向员工进行通报。该公司一线员工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一无所知。
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享有工作环境的知情权,知情权的实现是员工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所保障的就是员工所享有的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知情权。企业应确保员工的这种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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