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气体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该气体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为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度检查及节假日检查等多种形式。其中,日常检查由安全员负责实施。执法人员在查阅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表”(日常检查表)时,发现1~3月份的检查记录存在异常:
一是元旦、春节期间每天都有检查记录。经查,元旦当天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全体员工放假;春节期间全体员工自除夕至大年初七共放假8天,其中安全员值班4天,但表中8天均有检查记录和签字。
二是1~3月份的检查记录栏均为“√”(表示正常)。实际情况是,安全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隐患及异常情况均当场整改,但并未将此类情况反馈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表”中。
三是2月份仅有28天,但竟有29日、30日的检查记录。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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