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设有1间甲类仓库,存放有甲苯、醋酸乙酯等原辅料。甲苯、醋酸乙酯属于甲类可燃液体。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条等规定,该公司在该仓库设置了1个固定式防爆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故障(无显示)。
该公司虽按照要求安装了安全设备,但并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失效,失去了预防火灾与爆炸事故发生的作用。对此,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标准链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2.1条:
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露)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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