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2019年,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金属冶炼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数起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常州市某铸造公司总经理陈某委托副总王某以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本人未参加考核;
2.常州某汽车附件公司总经理朱某参加的是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参加金属冶炼单位的考核;
3.2018年,常州市某压铸公司总经理阮某按照要求参加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但是在2019年因故未参加再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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