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安委办制定出台《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协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协调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和空白,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协调办法》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职责分工协商和协调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针对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存在分歧、争议等情况,部门之间先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安委办、市委编办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市委市政府作出的职责调整决定或市安委办、市委编办协调达成的一致意见,经市安委办、市委编办联合发文后,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执行。
《协调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及时化解部门职责分歧和争议,厘清新业态、新领域部门监管职责,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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