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2.2 分级响应
3 组织体系
3.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2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 监测预报
4.2 预防措施
4.3 宣传、培训与演练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7.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7.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3 邻省或近海海域地震应急响应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与物资
8.2 救援队伍
8.3 指挥平台
8.4 避难场所
8.5 基础设施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包括近海海域、邻省(市)交界附近发生地震灾害及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响应机制
2.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6.0级以上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近海海域50千米内或距我省陆地边界50千米以内的邻省(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省陆地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和震情、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 组织体系
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承担省防震减灾日常工作,负责全省震情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等工作,协助开展应急准备、震后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担任。
省内发生地震灾情时,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承担指挥部所赋予的职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担任。
省地震应急组织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Ⅰ、Ⅱ级响应时由省长担任;Ⅲ、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副指挥长:
Ⅰ、Ⅱ级响应时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省长和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军区负责同志担任。
Ⅲ、Ⅳ级响应时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军区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
由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南京海关、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江苏银保监局、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后,联席会议联络员即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人员。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省应急厅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3.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省地震应急工作;发生地震灾害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进行抢险救灾;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必要时提出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及时将震情、灾情向国务院汇报,并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3.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起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的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预案。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分工附后。
3.1.5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组建,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地震应急专家由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通信、电力、地震、气象等行业及高校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科研工作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3.2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现场总指挥一般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担任。现场副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军区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灾区所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区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震情监测预报、灾情评估、抢险修复、物资供应、灾民安置、通讯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的工作。
3.3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 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全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预防措施
省政府组织各方力量,督促预报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工作。
(3)检查预报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报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情况。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省军区协调预报区的军分区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报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学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推动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会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1.1 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展救援抢险等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报告灾情和震情。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配合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2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的灾情报告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东部战区司令部、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根据省政府指示,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国务院。
(3)省有关部门、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5.1.3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3)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
(5)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1.4 指挥协调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成立并派遣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省消防救援队、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水上搜索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请、衔接解放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紧急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3)迅速组织各类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航空、航运、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4)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和救援行动,组织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5)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省内非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9)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1.5 应急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相关部门及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立即按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1)搜救人员。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江苏海事局、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省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3)人员安置。省应急厅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当地政府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动员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及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在按有关程序征得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国际红十字会组织提供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商务厅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4)应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优先做好抗震救灾指挥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通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相关单位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保障。省公安厅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
(6)能源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迅速组织省电力公司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7)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省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沿海海洋观测,开展地震引发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评估,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省水利厅严密监视和预防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设施,立即采取紧急抢修排险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力量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省应急厅、江苏煤矿安监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工矿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省人防办、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加强对我省核电站、核设施的安全监管,严密监视和预防核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场外核应急工作。
(9)治安维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社会动员。省应急厅、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
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应急厅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省内非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1)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省外办、省台办、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和单位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灾区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省外办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外办、省委宣传部、省台办、南京海关、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苏事宜,办理和安排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等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3)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等工作。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6 应急结束
在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灾民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2.1 先期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
5.2.2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5.2.3 灾情报送
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
5.2.4 应急处置
震情监测。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市、县(市、区)相关地震工作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公安厅适时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损失评估。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5.2.5 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省应急厅商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处置建议报省政府。
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做好信息发布等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灾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6 恢复重建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江苏省煤矿安监局、江苏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及供电、供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经营。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7.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市、县(市、区)地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应急厅,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省公安厅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等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共同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公安部门对造谣、传谣等事件进行依法查处。
7.2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地震应急期间,省应急厅加强应急值守。省地震局部署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平息地震谣言等应急戒备工作。
7.3邻省或近海海域地震应急响应
与我省相邻的省(市)或近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省,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省应急厅商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与物资
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储备与供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省财政对达到Ⅰ级、Ⅱ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2 救援队伍
省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核事故应急救援、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性、综合性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成立抢险抢修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基层社区设置逃生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必要的生活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设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相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8.3 指挥平台
省应急厅负责省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建立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和地震预警技术系统建设与维护,与省应急厅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8.4 避难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方案,并组织演练。
已建成的避难场所,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地震应急救援过程中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工作。
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确保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覆盖到目标地区。
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省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组成。各级各类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省应急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9.3 监督检查
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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