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林业局、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4.1.2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对造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4.1.3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每日12时前汇总全省灾情,按规定程序向应急管理部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农业农村、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等4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省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启动省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 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省政府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市、县(市、区)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省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省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2.省军区、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3.省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5.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6.省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7.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省水利厅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
3.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
3.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省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分管副省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分管副省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省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 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分管副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6.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省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2.省军区、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3.省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5.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6.省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7.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省水利厅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
3.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
3.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省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省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政府报告。启动省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3.3 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省应急管理厅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消防救援总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5.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7.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省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9.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0.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1.省军区、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2.省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3.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省红十字会视情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2.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灾地区通信设施。
3.省电力有限负责恢复受灾地区供电设施。
4.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市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
3.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新闻宣传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2.省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省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厅长报告。启动省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4.3 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省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消防救援总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省卫生健康委视情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5.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7.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省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9.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0.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1.省军区、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2.省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3.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省红十字会视情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分别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市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
3.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
6.1.2 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应急管理厅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确定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恢复重建绩效评估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省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合理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7.3.2 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省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林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林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省科技厅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3 省气象局利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4 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省防灾减灾中心承担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负责省内无人机遥感监测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害风险评估、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7.9.6 省水利厅及时提供全省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省应急管理厅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计划,每两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全省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预案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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