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0月,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作车间中部有1台在用的剪板机,该剪板机从前侧进料,剪板机刀片及其关联区域属于操作危险区,但该剪板机操作危险区未按照《剪板机 安全技术要求》(GB28240-2012)的要求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联锁防护装置、光电保护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容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该公司已构成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事故警示:某公司项目部职工甲和班组成员一起在叉车配合下,给某塔平台不锈钢钢板用剪板机下料。16时10分,加工厂提出更换操作工,当职工甲把白钢板送至剪板机刀口,用手调整尺寸时,新更换的操作工注意力不集中,没有注意到正在剪板机上进行调整剪板距作业的职工甲,在没有得到裁切信号的情况下,启动了剪板机的操作手柄,剪板机突然启动,职工甲的手来不及脱离危险区域,造成右手中指剪断二分之一,无名指剪断三分之一。
事故原因:剪板机操作人员误操作,误启动剪板机,职工甲在调整板距时将手伸到剪板机压板及刃口下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间接原因除了管理上的剪板机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即被安排上岗作业,剪板机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不熟悉剪板机操作规程外,剪板机缺少本质安全型防护装置,在有手伸到剪板机压板及刃口下方时,也能动作,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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