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 >> 内容
 
认真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切莫错上加错
发布日期:2020-01-22    来源: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冶炼单位进行回访,一方面了解其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整改进度,另一方面突击检查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2017年,该单位金属冶炼项目在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投产使用,被原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于存在多项原因,导致该单位整改进度缓慢。为此,该单位曾多次书面申请延期。

2019年11月,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本年度第二次回访时,发现该单位东车间1台8t的外热风水冷式冲天炉处于生产状态(正在出铁水),西侧另一台6t的外热风水冷式冲天炉处于停产状态。经核实,截至当日,该单位金属冶炼项目尚处于安全设施设计阶段。2019年11月5日晚,在厂长组织下,启动8t的外热风水冷式冲天炉进行生产,直至11月11日事发。该单位在未完成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未履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3106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