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2019年,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内设置了1个丙烷气瓶周转库(中间仓库),但该仓库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常用技术标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设置应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6条: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3 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第4.2.1条:
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6.1.2条: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3.1.1条: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6.12条: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贮存应符合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4.8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A(参考件)。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第6.2条:
堆垛间距应保持:
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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