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角设有一座丙类仓库,检查当日在丙类仓库内储存有蓝色塑料桶装的N,N-二甲基甲酰胺(DMF)。经执法人员核查,N,N-二甲基甲酰胺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为460,属危险化学品,查阅其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储存的N,N-二甲基甲酰胺闪点为58℃,属于乙类易燃液体,应当储存在符合条件的乙类仓库或甲类仓库。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清除储存在丙类仓库的N,N-二甲基甲酰胺,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该公司已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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